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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离婚律师 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归属

2011-11-06 16:06:01 来源:


塘沽离婚律师 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归属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

   “对此条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2011812的新闻发言稿中认为,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41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似乎界定了财产收益的三种形式: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而投资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及自然增值则仍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物权法》原理,收益包括孳息和利润两种。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存款的利息、房屋租赁后收取的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所有物自然派生出的利益,如果树的果实、从土地收取的粮食、采掘矿藏收取的矿石。利润,则是把物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的利益。至于自然增值概念,显然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比如收藏品的增值、房屋的增值。
       
新婚姻法解释三的此条财产归属原则,若是婚前个财产在婚后收益是较易判定。如一方原购买价60万的婚前房产,在婚后出售获得100万。此100万当然仍属于其个人财产,该100万属于财产的形式转换,获利的40万则为自然增值。问题是,当其婚后再用100万又全额购置一处房产,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经过一段时间有增值的。无疑,此时的房产购置属于投资行为,但房屋增值究竟是属于自然增值呢,还是投资收益?显然,新婚姻法解释三的这一解释仍有待解释。
    附:《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天津市滨海新区赵治国律师 咨询电话138020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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