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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法律咨询 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013-07-20 07:22: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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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与天域公司于2004年4月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天域公司房屋租于王某用于餐饮、客房和桑拿,月租金为8000元,一方违约承担违约金5000元。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10天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租金按半年结算。合同签订时,该房屋经消防验收同意投入使用,验收报告同时进一步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建筑内配置的消防器材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完好有效;已经消防验收的工程如有改建、扩建、用途变更,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批,该意见还注明:经营场所不得用作人员住宿。 2006年10月区公安消防大队发出两份分别对自用喷淋系统和消除火灾隐患的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由于消防隐患未能清除,王某所从事的餐饮等活动无法进行,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审判]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及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应认定本案合同为有效合同,如果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影响生产经营的,可以申请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而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无效情形。 [评析] 一、从意思自治原则看本案合同的效力 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自由意思。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价款等均作了约定,根据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应确认双方所签订合同的效力。 二、从合同法制定的目的,即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原则来看本案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为适应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现代各国合同法纷纷变革,大都减少了在合同成立方面的不必要的限制,并广泛运用合同扩张解释的方法而促使更多的合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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