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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商品房认购(预订)

2013-06-03 12:11:49 来源:


天津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商品房认购(预订)

 1、签订认购(预订)协议的前提条件

     签订认购协议的前提条件是开发商已办妥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

  特别提示:签订认购(预订)协议时开发商还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开发商要遭受行政处罚,但认购协议不会被确定无效。

  2、认购(预订)协议基本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2)预订房产座落地点、面积;

  (3)价格;

  (4)预订期限;

  (5)定金数额;

  (6)定金处理办法。

  特别提示:

  (1)如果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2)有的省市订有预定协议示范文本,如《上海市商品房预订协议》。购房人提出采用示范文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3、定金的处理

  (1)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就按法律规定的没收或者双倍返还处理。

  (2)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特别提示:认购书中常常出现订金、押金等字眼,不能将其一概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如果认购书上记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违约订金、押金不退还,出卖人违约双倍返还订金、押金,那么此时订金和押金即具有定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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