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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塘沽开发区律师咨询 商品房抵押概念界定及法律依据
2013-12-17 11:37:09 来源:
1、概念界定
(1)商品房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商品房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5)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6)房屋典当,是指出典人将其房屋作为当物抵押给承典人,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其实质为商品房抵押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一般仅限于现房。
特别提示:在建工程抵押不属于本章所称的商品房抵押。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由建设部于1997年5月9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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