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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单位变换工作地点我不同意该怎么办

2012-10-13 16:56:12 来源:


劳动合同——单位变换工作地点我不同意该怎么办

  问: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和我公司签订是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现在要把公司搬到另一个城市,公司要求我去新的公司,但是我由于家庭方面的问题我没有同意公司的要求。我和公司签订合同时,对违约方面做了约定,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按月工资450元50%的赔偿。我想问以下两个问题:1.我不想去新的公司这属于谁违约吗?2.如果是我们任何一方违约,哪我们违约方怎么具体赔偿呢?

  答: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还有,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工作地点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变换,则属对劳动合同的实质变更,那么就需要双方协商变更,单位不能单方做出变更,否则属于违约。因此,你可以拒绝去新的城市工作。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可以与你解除合同,但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标准,给予你一定的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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