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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一起童工伤残赔偿案件
2012-10-13 15:59: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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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
四、法律分析:
1、使用童工属违法行为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未成年人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中国政府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和国际公约》。依该公约第十条的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应为一切儿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条件而有任何歧视。儿童和少年应予保护免受经济和社会的剥削。雇佣他们做对他们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对生命有危险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们正常发育的工作,依法应受惩罚。各国亦应规定限定的年龄,凡雇佣这个年龄以下的童工,应予禁止和依法应受惩罚。”
2001年5月22日,国务院制定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规定: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除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公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
本案中,于浩出生于1990年9月28日,2005年2月23日发生工伤事故时于浩仅14周岁,北京伟利佳化纤棉有限公司使用年仅14周岁的于浩,显然属于非法使用童工。
2、使用童工将受重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应受到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用人单位招聘程序要合法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同时该《规定》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伟利佳公司招用人员时,未核查于浩的身份证,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于浩,而且没有登记和妥善保管录用于浩时的材料,根据上述规定,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对伟利佳公司再处以10000元的罚款。事实上,2005年5月10日,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于浩父亲于成国的举报后,至今未对伟利佳公司给予任何处罚。
4、用人单位造成童工伤亡应当依法赔偿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童工伤残或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伟利佳公司应当向于浩给予一次性赔偿金,赔偿的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于浩的伤残为四级,一次性赔偿金为赔偿基数的10倍,赔偿基数为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28348元/年。即一次性赔偿金不得低于283480元。
5、童工伤亡索赔途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该《办法》第九条规定:“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伟利佳公司使用童工实施监察、受理于浩的举报并责令伟利佳公司向于浩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是其法定职责。其推拖不予受理并让于浩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显属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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