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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律师 房屋买卖留有证据,不要从守约方变成违约方
2013-08-14 09:24:41 来源:
案情:
买卖双方签署居间协议后,塘沽房东李小姐收到定金1万元,保管在中介公司。后客户周先生不买。在无书面证据确认周先生违约,李小姐也未寄发签订该物业买卖合同催告函的情况下,李小姐即要求没收全额定金。中介公司也与她达成一致协议,收取5000元居间服务补偿费,该补偿费直接从全额定金中扣除。
分析:
(1)、因无证据证明买方违约,房东未经过法定催告程序,因此买方的违约事实及处理方案很难确定。在此情况下将定金交房东予以没收等同于中介公司代为判断周先生违约,并代为宣告交易解除及处理方案。而这一系列的判决缺乏有效依据。
(2)、若最终买方否认违约,依据三方居间协议和定金收据要求继续履行,中介公司将十分被动。
(3)、如果此时房子已出售他人,法院很可能会判决房东双倍返还客户定金,中介公司必承担连带责任,以收取的补偿费也不安全。
支招:
三方居间协议签署后,出现一方违约时,必须尽快取得证明违约的书面证据,如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书面催告函以及解约函(双挂号或快递并保留好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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