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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塘沽合同纠纷赵治国律师 商品房租赁与抵押的效力

2013-12-17 12:04:51 来源:


天津塘沽合同纠纷赵治国律师  商品房租赁与抵押的效力

 1、商品房租赁

        已出租的商品房可以抵押,但实现抵押权(处分该商品房)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对该商品房有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限内对于商品房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即承租人仍可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继续占有、使用该商品房并从中收益,受让人除可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外,不得妨害承租人的租赁权。

  抵押后的商品房也可出租,但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该商品房已抵押的事实。已经抵押的商品房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商品房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受让人可终止原租赁合同,承租人对该商品房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继续租赁权。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事实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书面告知承租人该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损失的,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商品房抵押权的效力并不当然及于租金等孳息。但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自查封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物的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查封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取得孳息的清偿顺序:

  (1)收取孳息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2、附属物、从物、从权利与抵押权的效力

  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或者抵押当事人对商品房附属物、从物、从权利的移转有特别约定的,以折价、变卖、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担保债权时,附属物、从物、从权利随抵押物一并转移。

  抵押权的效力通常及于抵押权设定时已经存在的商品房从物,而一般不及于抵押人以后取得的从物。

  抵押商品房与从物分别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3、商品房转让与抵押效力

  抵押人转让抵押商品房,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买受人可代替抵押人清偿全部债务,消灭该商品房上的抵押权,并向抵押人支付房价和已清偿债务的余额后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

  抵押商品房转让,未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按以下方法处理:

  (1)商品房抵押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法律保护,抵押权人可主张抵押登记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仍可对抵押商品房主张权利,买受人不得对抗抵押权人对该商品房实现抵押权。买受人遭受损失的,可向抵押人追偿;

         (2)商品房抵押未经登记的,买卖权优先受法律保护,抵押权人不得对抗买受人,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抵押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塘沽合同纠纷律师138020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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