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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人和物的出权担保

2013-12-17 11:57:55 来源:


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人和物的出权担保

 在正常的贸易中,如能取得对方提供的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就会对债务人在心理上产生很大的震慑力,从而减少甚至避免因债务人蓄意行为产生的呆账或坏账。即使由于对方出现信用问题产生坏账,根据对方提供的担保,也能较他人更容易地得到补偿。在债权担保实务中,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主要是按照担保当事人的关系来区分的。债权担保的当事人主要有三个,即债权人:又称为收益人,是第三方保证人行使义务的收益者;债务人:又称为委托人,是请求第三方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委托者;保证人:是指受债务人委托,对债务承担有条件连带责任的第三方当事人。

       则具有三方当事人的担保又称为人的担保,它是担保人以自己的资信向债权人保证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其债务。这种人的担保是以担保人所有的财产为债务人担保,担保的基础在于担保人的财务状况。人的担保多用于信用、债权债务关系担保,目前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广为应用。人的担保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成立:

      (1)必须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而对债权人设定的权利;

      (2)必须是以债权人取得对第三人的债务履行请求权为内容。

       对于规模较小或资信状况不明的客户,交易前的资信调查必不可少,如果贸易活动已经在进行中,为保护债权可以设法取得债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担保书。有效的个人担保书并不是以公司名义承认债务由个人签字保证偿还的保函,而是一定要注明:该担保人个人的私人财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

       以具有两方当事人的担保称为物的担保,又称为担保利益,是指在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形财产或权益财产上,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可行使其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来得到债务的优先清偿。如果担保物卖得的价金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仍可以以一般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财产继续追索。物的担保成立条件: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受偿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成立于他人特定物或者权利上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为实质内容;

      (4)担保物权并非对标的物的全面支配,是一种限定物权,其中以留置权最为典型。


天津塘沽合同纠纷律师138020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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