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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律师咨询 野炊活动出意外 学校责任重
2013-12-10 18:24:07 来源:
●典型案例
小鞠是个11岁的女孩,去年5月参加学校组织的野炊活动时,因地面青苔较多,拾柴时不慎滑到,右手骨折,经鉴定构成轻级伤残。小鞠的父母将学校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今年1月,法院一审判令学校承担绝大部分的赔偿责任。该判决随后生效。
●法官评析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在组织小鞠等学生野炊时应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适时安排人员进行监管、提示。现小鞠在青苔较多的地里拾柴,学校对其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小鞠已满10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在青苔较多的地里拾柴这一行为及后果应具备一定的辨识及预见能力,对于自身所受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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