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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试用期间的“录用条件”
2012-10-13 17:22: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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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要想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处试用期的员工,前提是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以此条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一份完备的录用条件能够有效减低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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