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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如何避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2-10-13 17:06:19 来源:


人力资源——如何避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一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完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风险影响: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就会造成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从而加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成本。
应对策略:
1.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时行操行,避免出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2.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时间(即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准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尽量避免拖延支付,以免支付额外的赔偿金。
3.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规定履行自己的后续义务,比如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以免遭受行政处罚,支付赔偿金。
4.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或其他物品,,以免遭受行政处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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